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54D/202412-0007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 主体分类: | 工业、交通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发文字号: | 宣交运〔2024〕47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2024年修订)》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发展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022900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54D/202412-00077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 ||
主体分类: | 工业、交通 |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
发文字号: | 宣交运〔2024〕471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2024年修订)》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发展中心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022900 |
关于印发《宣城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2024年修订)》的通知
宣交运〔2024〕4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宣城市住建局
宣城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宣城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2024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1019号)、《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水发﹝2021﹞27号),《“十四五”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治理实施方案》(长江办〔2022〕5号),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强化我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监管工作,有效改善辖区内通航水域环境质量,特制定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一、工作目标
规范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个环节,组织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信息化联合监管制度,实现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动,打造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保护水体环境。
二、工作职责
为做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相关工作,市政府成立联合监管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主要成员单位有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交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物防治相关工作。领导组将定期对成员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一)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负责督促港口企业对运输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三同时”和维护保养;加强对从事港口和运输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对港口码头接收、转运及处置船舶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运输船舶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运输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污染物送交情况。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做好对运输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运输船舶含油污水、洗舱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查工作;修订运输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查处理运输船舶污染事故。负责每两年组织对本地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与到港船舶艘数、船舶水污染物产生量匹配情况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动态完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重点是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港口企业、污染物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的统计工作。
(二)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负责督促渔港企业加快渔船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加强对从事渔港和渔船污染物接收经营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对渔港码头接收、转运及处置船舶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渔港企业渔船污染物接收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渔船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渔船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渔船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污染物送交情况。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做好对渔船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渔船含油污水和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查工作;修订渔船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渔船污染事故。
(三)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实施对港口、渔港和船舶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船舶危险废物、固体废物(不含生活垃圾)的转运和处置实施监管。按职权范围负责对港口码头、渔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港口、渔港和船舶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市住建局(市城管局)
负责对船舶污染物中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转运和处置实施监管;负责实施与港区衔接的市政污水处理和配套管网建设。落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港区与城市间污水的接收、转运及处置机制;负责实施市级层面港区转运的生活垃圾末端卫生处置工作,并将末端无害化处置费用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置的统筹。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港区转运的生活垃圾末端卫生处置工作,并将末端无害化处置费用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置的统筹。
(五)市财政局
负责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
三、船舶污染物处置模式
(一)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处置
由港口、渔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港口企业、污染物接收船进行接收,由环卫部门转运至市政污水管网(或有资质处置的企业)进行处置。
(二)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处置
港口、渔港码头经营人建立港区垃圾收集设施,负责接收船舶垃圾,做到分类收集存储。港区垃圾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及时转运,并交由环卫部门进行末端处置。
(三)船舶油污水接收转运处置
船舶含油污水由港口、渔港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港口服务企业、污水接收船进行有偿接收转运,并交至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四)船舶洗舱水接收转运处置
危险品船舶洗舱必须到有资质的船舶洗舱站进行洗舱处置。
四、监管模式
通过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联单管理,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个环节中所涉及监管部门有效联系起来,通过闭环监管措施,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实现无缝监管,防止出现污染物的二次污染。
(一)制定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监管制度
1.制定污染物接收设施的监管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对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和运营实施监管。
2.制定定期沟通联系制度,确保接收设施从建设运营到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实现无缝衔接。
3.针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管理流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体系。
(二)各级主管部门间的合作和协调
1.建立交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管理,明晰职责、加强协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和运行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的联合执法机制,将港口船舶污染物从接收、运输、处理等各环节有效监管起来。
3.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监管情况,港口、渔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有关情况;研究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加强污染物接收和处理联动工作的对策措施;研究制定污染物接收和处理联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执法问题,促进联动协作。
4.港口、渔港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市场准入,完善监管机制。根据港口、渔港实际提高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同时完善市场机制,定期评估市场需求、企业设施设备、船舶,通过建立市场诚信评价管理体系,将不适应市场发展的企业逐步淘汰,营造管理有序、适度竞争的市场秩序。
5.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要求,规范环评的评审和审批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接收的港口、渔港、船舶污染物的处理和达标排放管理。
6.交通运输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污染物接收作业相关法规,对接收单位接收相关的船舶污染物进行监管。针对船舶污染物排放,督促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从事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对存在污染风险或者造成污染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监管
1.运输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作业,应依法经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渔船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作业,应依法经农业农村部门批准。
2.作业单位应加强常规化管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岗位职责、作业程序、安全防护知识,具备应急设备、器材的操作技能;制定有效的包括事故报告、控制排放、应急措施、防污染设备配备、操作规程、安全与防污染制度、人员分工和职责、联系电话等内容的污染应急计划;严格要求和规范作业申请、作业程序、污染物处理、作业情况报送等程序;督促作业单位开展内部隐患自查自纠,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和培训,落实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规、违章作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建立污染物接收与处理关联机制。接收单位应将接收的污染物自行处理或送交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及时完善信息系统的更新。
4.完善接收单位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作用,建立沟通联系渠道,互通管理信息,开展联合执法,共同做好接收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监管
1.在对污染物接收作业船舶进行申报审批时,要严格审查作业单位批准文件。作业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安排人员负责安全与防污染工作,将相关作业情况记录在案,同时按照规定要求配备防污染设备器材,确保污染物接收作业安全。
2.认真检查作业完工内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核对相关数据,仔细了解污染物去向,确认污染物渠道正规并合法回收利用。
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每月及时在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中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
4.对接收船舶污染物中存在的瞒报谎报、只收钱不收垃圾、未经审批直接从事接收等行为,管理部门要依法对违法单位和船舶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