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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54D/202601-0001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广德市人民政府 宣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宣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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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广德市人民政府 宣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宣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1-09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广德市人民政府 宣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宣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09 08:36 来源: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1月8日正式印发实施。为方便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将《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国家层面:2021年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全国已有22省46地市出台地方细则,测试牌照发放超1.6万张,开放测试道路超3.5万公里。

省级层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23年印发《关于强化创新引领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的指导意见》第7条明确指出,要“提升广德汽车检验检测基地能级,打造具备国际水准的汽车检测认证与研发服务平台”;2025年4月,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出台《安徽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明确允许各地市参照建立市级管理办法;6月,省汽车办等8部门联合印发产业发展行动方案,鼓励推进高速智能驾驶测试道路建设。

市级层面:合肥、芜湖已出台市级相关管理条例,宣城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部署相关工作,先后通过批示、调研、会商等方式推动示范区建设,明确围绕上汽检、上汽通用广德中心等检测需求加快工作推进。

依据国家三部委《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及《安徽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包含27条具体细则的《管理办法》,确保“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开放道路”三支柱测试示范区建设落地。

二、起草过程

(一)开展调研。2025年以来,市交通局联合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及广德市相关单位,赴合肥、上海嘉定区、天津西青区、芜湖等智能网联先发地区开展专题调研。

(二)组织起草。在实地调研和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现状和趋势、上级政策以及企业需求,于2025年8月21日起草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

(三)征求意见。2025年8月21日至9月21日,在市交通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8月28日,书面征求相关单位及利害关系企业意见;9月19日,市交通局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10月23日,市政府副秘书长召开征求意见协调会,相关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进一步会商《管理办法》,会后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对收集的合理意见均已采纳吸收并反馈有关单位。

(四)审查评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了市发改委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五)正式印发。2025年12月23日,《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2026年1月8日,以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人民政府、宣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宣城市公安局四部门名义(宣交科技〔2026〕1号)正式联合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二十七条具体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二条,明确贯彻国家及省级规定,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

第三条至第六条,明确了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广德市政府共同组成市联席工作小组,负责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相关工作,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同时规定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并组建专家委员会提供评审意见。

第七条至第十条,明确申请主体须具备法人资格、赔偿能力等;驾驶人需符合资质、培训等要求;测试车辆需满足登记、检验、数据存储等条件。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主要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申请要求和前置条件作了规定,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申请材料、前置条件及申请流程等。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主要规定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运行准入与过程管理,内容包括测试道路开放条件、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以及明确了要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路段和区域内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活动期间不得非法营运、不得搭载危险货物等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监督、报告与违规处理机制。明确了主体需定期提交报告,并规范了交通事故报告流程,对违规行为设定暂停或取消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规定执行,并划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咨询部门:宣城市交通运输局科技信息科;

联系方式:0563-3011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