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返回专题首页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405-0007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体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4-05-09 发布日期: 2024-05-09
发文字号: 宣城管〔2024〕78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燃气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833092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405-0007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体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4-05-09
发布日期: 2024-05-09
发文字号: 宣城管〔2024〕78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燃气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833092

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宣城管〔2024〕78 


各县(市、区)住建局、城管执法局: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燃气经营许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要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

各县(市、区)要抓紧组织开展燃气经营许可专项清理工作,所有燃气经营许可清理后由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进行换发新证。

明确先评估后换证。需换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先开展燃气安全生产评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燃气经营企业必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服务保障体系、应急管理机制等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也可由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只有燃气安全生产评估合格的企业才能申请换证,原则上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于经营许可证20248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202411月底前完成换证工作;实行特许经营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于2024年底前完成评估工作,20256月底前完成换证工作。2023年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后已开展燃气安全生产评估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安全现状评估报告。

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各地要根据评估结果,优化监管模式,全面整顿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推进并购重组整合一批经营单位,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经营单位,切实消除燃气经营等风险隐患。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将签订“一对一”供气协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纳入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可统一开展安全评估并实施安全管理,对下设的供应站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其主要负责人和送气工开展日常培训教育、应急演练,督促供应站认真落实用户实名购气和随瓶安检制度,同时指导供应站依法依规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

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按以下步骤进行:县级燃气主管部门受理初审—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复核审查—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科室出证、公示。原则上,审批流程应当在受理之日8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如期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请示发证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延长10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

1.受理(0.5个工作日)。燃气企业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属地燃气主管部门获取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佐证材料。县级燃气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同意受理,应及时组织进行下一步初审;不同意受理,应书面反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初审(3.5个工作日)。县级燃气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要对申请材料特别是场地设施设备情况和燃气安全生产评估报告进行现场核对(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街道、乡镇参与核查),经核对后,将申请材料和核对情况提交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并就是否符合属地燃气发展规划提出明确意见。初审不通过的,应书面反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3.5个工作日)。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验,提出意见;复审不通过的,应书面反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出证(0.5个工作日)。核准通过后,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出证,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进行公示。

三、明确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

为强化监管,严格准入,在宣城市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3.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满足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和建设质量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主要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具体要求应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函〔2015109号)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加强燃气经营许可事前指导

县级燃气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燃气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设置燃气站点,加强新建燃气场站经营许可的事前监督指导,在立项、选址等方面提出专业指导意见,防止出现项目建设与许可条件发生错位不符合发证要求的情形。暂未正式出台燃气发展规划的,需由县级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当地整体规划的意见说明。

五、强化燃气经营许可批后监管

县级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燃气管理工作。同时要指导燃气企业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后续工作。

1.定期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每年11日至331日,向县级燃气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县级燃气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并统一向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报送。当年登记发证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

2.经营许可证的延续。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之前1-3个月内按要求申请延续,经审核合格后予以换证;审核不合格的,暂缓换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3.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重新申请。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其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人需要变更的,应按上述流程申请变更;法人变更的,新法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和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重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4.经营许可证的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的,企业直接向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窗口申请补办,在相关官方媒体发布遗失公告,于5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破损、脏污等,按相同程序申请补办,并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

5.经营许可证的注销。在明确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方案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且未申请延续的;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依法应对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高度重视并执行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统一上收工作,进一步强化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监督管理。

(一)要紧密衔接,协调推进。市、县两级要主动加强衔接协调,顺利推进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上收、流程再造及具体实施工作,防止工作脱节。即日起,县级燃气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新申请、延续燃气经营许可业务。企业申请设区市换发证前,原由县级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变更、撤销、注销等业务仍由原发证部门正常办理。

(二)要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各级审批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仔细审核燃气经营许可申报材料,强化审批管理;初审部门要对照许可要求,逐一核查企业应满足的各项前置条件,查验企业应提供的各类材料原件、复印件;复审部门要认真核查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情况,并根据核查情况确定需要踏勘的现场;发证部门要根据核准意见,及时审批出证,提高办事效率;要建立市场清退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形成能进能出的许可审批模式。

(三)要广泛宣传,提高效能。要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将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上收、新办事流程、相关表格和企业应满足的条件、需提供的材料等信息进行公示宣传,并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指导办证,让企业能及时了解并高效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事宜。

(四)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处罚并责令关停;对未按经营许可规定履约和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城镇燃气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请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于630日前,将属地燃气发展规划、当前所有燃气企业基本信息、各企业最近一年内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资料一并报送至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燃气管理业务科室。(联系人:何莉莉,电话:2833092,邮箱:xcscgjcgk@126.com。)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宣城市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样表)

        2.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样表)

        3.宣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样表)

        4.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材料清单

        5.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材料清单

        6.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材料清单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59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4-05-09 10:36 信息来源: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