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