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32号)》文件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交规划〔2021〕49号)》,要求各地市制定公用码头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包括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和量能比指标)。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和市政府关于宣城港口资源整合工作总体部署,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提升港口岸线利用效率,规范港口建设经营活动,促进港口转型升级和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安徽省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池州、芜湖、蚌埠等沿江和内河港口地市经验做法,我局牵头起草了《宣城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022年3月15日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宣州、郎溪、宁国、泾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及市交投、市港投的意见,3月11日开始在我局网站进行公示。在认真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后,对《实施细则》修改,形成了提交此次会议的《实施细则》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二十二条。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是编制依据、编制适用范围和编制原则;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是各部门在岸线管理及审批上的职责;第八条规定了岸线使用的范围;第九条为核心条款,规定了公用生产性码头岸线利用效率指标;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是岸线使用审批程序;第十五条规定岸线资源整合,达到高效利用原则;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是根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对违反岸线使用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岸线利用效率指标说明
根据《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主要包括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和量能比,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是指公用码头基准年实际完成吞吐量与码头泊位岸线的比值,量能比是指公用码头基准年实际完成吞吐量与码头设计通过能力的比值。
2021年宣城市现状公用码头岸线利用效率指标如下表:
2021年宣城港公用码头“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量能力”表
序号
|
港区
|
码头名称
|
泊位等级
|
泊位长度(米)
|
通过能力
|
2021年吞吐量
|
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吨/米)
|
量能比
|
1
|
宣州港区
|
海棠湾码头
|
500
|
200
|
30
|
139.8
|
6990
|
4.66
|
2
|
宣州港区
|
水阳江码头
|
500
|
160
|
160
|
113.7
|
7106
|
0.71
|
3
|
宣州港区
|
江南码头
|
500
|
160
|
100
|
79.7
|
4981
|
0.79
|
4
|
宣州港区
|
磊鑫码头
|
500
|
175
|
60
|
75.5
|
4314
|
1.26
|
5
|
宣州港区
|
宣州综合码头
|
1000
|
330
|
150
|
50.1
|
1518
|
0.33
|
6
|
宣州港区
|
北山物流码头
|
500
|
204
|
113
|
62.1
|
3044
|
0.55
|
7
|
宣州港区
|
汇金物流码头
|
1000
|
220
|
165
|
122.6
|
5572
|
0.74
|
8
|
郎溪港区
|
定埠综合码头
|
1000
|
320
|
256
|
277.6
|
8675
|
1.08
|
根据相关研究成果,一般情况下,码头吞吐量与码头设计通过能比值为1:1.2时,码头适应度最好,即量能比值为0.83时,码头量能属于基本平衡的状态,当量能比低于0.83时,属于吞吐量不饱和状态,码头效率和效益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当量能比大于1时,码头吞吐量超过设计吞吐量,则属于满负荷的运营状态。因此设置宣城港作业区量能比准入限值为0.83,即作业区现状近年量能比平均值高于0.83时,方可启动同类货种码头岸线使用申请的审批。对于现状量能比为0的作业区,为新开发,不采取量能比值为准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