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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728242536/202006-00065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局党组书记、局长高捌玲解读《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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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局党组书记、局长高捌玲解读《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6-01
【主要负责人解读】局党组书记、局长高捌玲解读《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1 08:28 来源: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政策背景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现实需要。2017年我市被省政府选择为4个省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之一,制订《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其目的就是要为我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强

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出台依据

拟出台的《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另外借鉴了合肥、铜陵、杭州、宜春等地的分类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2016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建立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2018年11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视察时,把垃圾分类这一关乎文明、民生和环境的“关键小事”提到“新时尚”的高度;2019年6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2019年12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二〇二〇年新年贺词中又一次提出“垃圾分类引领低碳生活新时尚”。

二是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2019年8月1日,省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各级政府高位推动、城市社区具体实施、公共机构示范带头、专业公司提供服务、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2019年9月30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9部门印发文件要求,2022年设区的市至少有一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三是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现实需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居民消费水平的快速提升以及餐饮结构与数量的不断改变,生活垃圾产生量呈逐年增长态势。而生活垃圾中厨余垃圾(湿垃圾)占比达40%,亟待将厨余垃圾以及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分离出来,达到以废制废、变废为宝的目的。目前,我市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分类处置终端缺失、资源化利用链条不完善等问题突出,垃圾分类工作缺少必要的制度支撑,缺乏对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刚性约束,亟需制定垃圾分类的规范性办法,进一步明确我市垃圾分类的体制机制,固化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起草《办法》并征求意见。2019年3月中旬,我局完成《办法(草案)》起草工作6月初,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市直单位征求意见会,并赴各县市区及铜陵、宜春调研垃圾分类立法工作。二是开展集中改稿。2019年8月中旬,由市司法局牵头,市人大法工委和我局参加,集中时间对《办法》(送审稿)进行逐条梳理,修改完善。三是开展意见再征求。2019年12月10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开市直单位征求意见会,会后对《办法》(送审稿)进一步补充完善。2020年1月19日《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送审稿)》通过市政府常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四、工作目标

(一)具体目标

1.2019年底前,编制完成《宣城市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意见》,出台《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成宣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

2.20203月,市区新产生生活垃圾100%焚烧发电,实现生活垃圾“零填埋”。2020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宣州区澄江街道办事处辖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宣城市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开工建设。

    3.2021年底前,建成宣城市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并投入试运行。

    4.2022年底前,宣州区城区范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飞彩街道办事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5.2025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二)实施范围:宣城市市区建成区范围。

    五、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共分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教育引导和促进、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范围。《办法(送审稿)》第二条明确,生活垃圾分类适用于市政府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其他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按照国办发〔2017〕2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督[2019]108号)规定,《办法》第三条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实行四分类,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

    (三)生活垃圾分类原则及部门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社会、居民等多方主体,需要多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为此,《办法(送审稿)》从第五条至第八条就责任部门、体制机制进行了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按照“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系统推进、共治共享”的原则推进。重点明确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职责,同时建立健全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四)关于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为加强源头管理,《办法(送审稿)》第十五条、十六条确立了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及职责,明确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居住区、公共场所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权属确定管理责任人或作为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

(五)关于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办法(送审稿)》第四章用7条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置的具体内容及运营企业的相关职责。

(六)关于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相匹配的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源头在宣传与投放,建立健全科学的、必要的、可操作性的制度来引导、激励、监督尤为重要,《办法(送审稿)》第五章在教育引导和促进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全民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同时明确教育系统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工作的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招募社会监督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等形式开展相关宣传、指导、检查、劝阻等方面的工作;三是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协调联动、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制度,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正常运行;四是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作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村)、卫生城市等创建评选(比)内容。

(七)关于法律责任。按照上位法已有规定不做重复规定的原则,《办法(送审稿)》从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对未按规定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及擅自停业等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六、创新举措

    (一)做好垃圾分类,有激励措施

1、兑换奖励

通过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村(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

2、鼓励回收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回收利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科技创新。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义工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及志愿者、义工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

(二)未按规定分类,要接受处罚

1、个人、单位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生活垃圾处置企业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经营性收集、运输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政府高位推动,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城市社区具体实施、公共机构示范带头、专业公司提供服务、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市区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组,协调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党建引领,发挥社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垃圾分类为突破口,开展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探索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各项工作。

(二)强化属地责任。宣州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为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组织实施主体责任单位,按照“区(管委会)统筹、街道负责、社区实施”的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体系,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方案制定、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等,建立健全本辖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管理收运体系,负责区域内生活垃圾应急、安全处置等各项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所需经费须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按照原有供给渠道予以保障。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经费由市、区两级予以保障,具体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7292号)执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大对垃圾分类的经费投入。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区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评和奖惩方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定期调度、定期通报等制度。定期将分类工作推进情况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市政府汇报。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中统筹实施,不断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推向深入。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解读人:龚丁丽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283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