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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名称: 【部门解读】《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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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名称: 【部门解读】《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26
【部门解读】《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26 15:40 来源: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1719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为科学公正地评价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二、《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2019年以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8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审〔20206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信用信息目录(2020年版)》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2020年版)》(建审函〔2020977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制定《办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依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分总则、信用信息认定和归集、信用评价、监督管理、附则共52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对象,省市、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信用评价内容、企业信用信息的构成,信用信息认定和归集的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录入具体要求,以及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和处理规定。

(三)信用评价原则,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企业信用分和信用等级的构成等。

(四)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评价、申诉等管理工作要求。

(五)本办法实施时间。统一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四、信用评价的对象是什么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具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

五、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及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安徽省住建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省信用系统”),公开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指导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依据本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通过“省信用系统”认定、审核、更新、归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信用信息。

六、信用评价的内容是什么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以上三者构成企业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等。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七、怎么进行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根据企业信用分评定企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最高5A,最低1A,评价标准为:5A91分以上)、4A8190分)、3A7080分)、2A6069分)、1A59分以下)。

企业信用分由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信用分80分;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最高加分20分;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企业信用分最高100分,不设负分。

信用评价具体内容和计分规则见《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

企业信用分和信用等级由“省信用系统”按照本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自动形成,并随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化动态调整。

信用评价按勘察、设计分类进行,同时具有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分别评定其勘察信用等级和设计信用等级。

八、如何保证信用评价公开、公平、公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核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归集情况,对于应归集而未归集或未及时归集信用信息的,以及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认定归集审核确认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对于归集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企业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归集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