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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5054/201605-00031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其他权力分表及运行流程图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5-19
索引号: 003245054/201605-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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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其他权力分表及运行流程图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5-19
宣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其他权力分表及运行流程图
发布时间:2016-05-19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其他权力分表(2015年版)

权力类型 权力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其他权力 1 市本级营运车辆审验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档案;(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道路危险货特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表以及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等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审验情况,监督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对出租汽车进行检测。
宣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对审验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验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行政相对人的核验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的
违反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作出核验受理的
不依法履行核验职责的
核验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在实施核验过程中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在实施核验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其他权力 2 在市本级县际以上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变更事项及设立分公司备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宣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备案,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检查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在备案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在实施备案管理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在实施备案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其他权力 3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宣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备案,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评价机构备案检查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在备案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在实施备案管理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在实施备案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其他权力 4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销户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对不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拆除计价器、顶灯等附属设施,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的;(二)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营运,或者在经营期限内连续6个月未营运的;(三)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的;(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宣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备案,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道路运输车辆执法检查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在备案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在实施备案管理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在实施备案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其他权力 5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备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三十四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运管所(局)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危险货物从业人员安全监管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在备案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在实施备案管理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在实施备案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其他权力 6 从事内河船员船舶服务业的服务机构和船员档案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三十九条 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第四十条 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证明、人员资质证明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河船员服务机构报备(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7 在内河通航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游艇航行水域的备案及报告(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8 游艇第一次出航航行水域备案及超出备案范围报告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游艇航行水域的备案及报告(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9 旅客班轮运输班期、班次、票价信息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或停止经营部分或全部航线的备案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 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旅客班轮运输的班期、班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10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新增运力报备(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11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备案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以及货物代理企业设立报备(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12 水路运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发生变化等事项变更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以及货物代理企业设立报备(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13 港口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招标、开工、试运行备案 港口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试运行备案 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八条 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2、《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十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港口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招标备案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港口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港口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开工备案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一)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二)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三)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四)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14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等备案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第三款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港口经营人涉危类预案备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15 港口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   交通运输部、国家安监局《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港口安全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制度。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形式,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交该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JTS/T170-2-2012)
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规范》(JTS/T170-3-2012)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审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16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办公地点备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点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17 设置鱼标和军用标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鱼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18 发生突发事件时对客货运经营者的统一调度、指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宣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受理阶段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应急事件,统一调度、指挥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
送达阶段责任:法定一般情形:拟定方案(方案、计划→公告计划)→决定→送达→实际征用→补偿评估→决定→返还、补偿; 法定紧急情形:告知理由→紧急征用→事后审核→补偿评估→决定→返还、补偿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临时征用车辆及其经营者的监管与服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突发应急事件情况下,应当统一征用、调度车辆及从业人员而不统一征用调度的
不符合突发应急事件条件,统一征用、调度车辆及从业人员的
在统一征用、调度车辆及从业人员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其他权力 19 对因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和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事调解管理办法》第四条 海事调解工作原则上由负责调查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和主持。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指定海事管理机构主持调解工作。被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向负责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调取相关调查材料,相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予配合。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调解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相关材料予以查看,提出意见,采取多种方式调解。
3、完成阶段责任:提出纠纷解决方案,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力 。
4、后续阶段责任: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20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违反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处置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宣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受理阶段责任: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接到举报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的
违反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作出受理的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在实施过程中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其他权力 21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二条 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第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第十七条 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换发或者补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原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第十八条 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换发或者补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船舶当时所在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予以办理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22 船舶相关安全和防污染文书签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2.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3.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书。在内河航行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五条:中国籍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补发。《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因遗失或者灭失等原因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提供最近一次对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船舶安全文书核发(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发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23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报批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 第 9 号)第三十条 除疏浚、整治航道所必须的排泥、抛石外,禁止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报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事先征得港监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审核(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核准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24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核准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25 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安徽省港口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5号)第十一条: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九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九)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十条: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年第48号)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第十七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责任: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的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验收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批复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查的;
3、因未严格审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材料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5、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6、在项目竣工验收中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
7、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生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26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审查 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工程设计审批及设计变更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14号)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5号)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责任: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相关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复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批复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市级权限范围内工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实行邀请招标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第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6年7号)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6年5号)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公路工程实行邀请招标的相关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的实行邀请招标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告之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审批后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查的;
3、因未严格审查公路工程实行邀请招标材料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27 市级权限内水运工程监理实行邀请招标的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第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水运工程实行邀请招标的相关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的实行邀请招标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告之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审批后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查的;
3、因未严格审查水运工程实行邀请招标材料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28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危险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核准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申请予以受理、办理的;
3、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29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宣城市公路管理局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及疏浚作业的时间、地点、范围、方式进行审查,对施工方案、疏浚作业对公路桥梁安全影响的评估材料等进行科学性进行研究,必要时对疏浚作业和公路桥梁现场进行勘验
3、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和勘验人结果要求疏浚作业单位采取必要的保护安全保障措施,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书面决定,作出不予确认书面决定要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检查疏浚作业单位是否 按公路管理机构确认的时间、地点、范围、方式进行作业,是否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是否按照要求采取保护公路桥梁安全的保障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交通行政确定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交通行政确认决定的;3、在行政确认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4、在行政确认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5、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6、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7、发生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30 市级权限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二次流标后通过谈判确定中标人的行为确认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五十二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规定重新进行了资格预审或招标,再次出现了需要重新资格预审或者重新招标的情形之一的,经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招标人可不再招标,并可通过与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中标人,将谈判情况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备案表或出具备案意见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给予备案的;
3、因未严格审查评定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评定和复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