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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5054/201605-00028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强制分表及运行流程图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5-19
索引号: 003245054/201605-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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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强制分表及运行流程图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5-19
宣城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强制分表及运行流程图
发布时间:2016-05-19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强制分表(2015年版)

 

权力类型 权力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强制 1 扣留经批准但未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 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宣城市公路管理局 1、立案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在公路范围内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以及移送的此类公路违法案件,应予以立案调查。
2、调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经调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扣留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拒不卸载的,代为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宣城市公路管理局 1、立案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在公路范围内有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以及移送的此类公路违法案件,应予以立案调查。
2、调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经调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扣留经批准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宣城市公路管理局 1、立案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在公路范围内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以及移送的此类公路违法案件,应予以立案调查。
2、调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经调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2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和控制区外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上述设施 强制拆除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宣城市公路管理局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拆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未组织强制拆除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对于未按规定拆除相关建筑设施且拒不改正,未责令其限期拆除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宣城市公路管理局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拆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未组织强制拆除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对于未按规定拆除相关建筑设施且拒不改正,未责令其限期拆除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宣城市公路管理局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拆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未组织强制拆除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对于未按规定拆除相关建筑设施且拒不改正,未责令其限期拆除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3 强制卸载经检测超限超载车辆运输的可解体物品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拒不卸载的,代为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宣城市公路管理局 1、审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在公路范围内超限运输可解体物品的车辆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2、告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
3、决定和实施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实施行政强制的;
2、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3、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不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
4、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或者占有车辆或者卸载物品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4 强制扣押车辆、工具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宣城市公路管理局 1、审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在公路范围内采取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者移送的此类公路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2、告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
3、决定和实施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宣城市公路管理局 1、 审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2、 告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
3、 决定和实施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 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 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 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强制扣押车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1号)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1、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2、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
3、决定和实施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5 对超载车辆强制卸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宣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
决定和实施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对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行政强制 6 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管理规定所采取的行政强制 对违反航道法规定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的代履行或者依法组织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催告阶段责任:航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力。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航道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逾期不按照航道法规定清除的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代履行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催告阶段责任:航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力。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航道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强行拖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催告阶段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力。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强制卸载货物、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催告阶段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力。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强制清除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催告阶段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力。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催告阶段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力。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暂扣船舶或设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立案阶段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有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采取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责令停航、责令改航、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对处于不适航状态或者有其他妨碍、可能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老旧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立案阶段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有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采取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催告阶段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力。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强行拆除、调整、重设航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
2、《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航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四)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或拆除,逾期不拆除或不补办手续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催告阶段责任:航标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力。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航标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代为清除落入港口水域的货物或者其他物体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清除落入物、沉没物。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催告阶段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力。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扣留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进行损害航道通航条件采砂作业的非法采砂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立案阶段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有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航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采取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强制消除港口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催告阶段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力。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7 对造成水污染的船舶指定有治理能力单位代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催告阶段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力。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 8 查封或扣押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及运输的危险物品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立案阶段责任: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有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部门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措施的,未采取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行政强制 9 强制拆除港口违法建设的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宣城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 1、催告阶段责任:指定的部门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力。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指定的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