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宣城市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宣城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住建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市住建局加挂市城市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市住建局划入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除行政执法工作以外的职责。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住建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住建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组织实施并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交易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指导并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房地产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五)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相关工作,统筹调度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六)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研究提出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调整的建议。制定市本级城市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市公共重点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项目建设。负责城市地下管廊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并牵头组织实施。
(八)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管理以及历史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等工作。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建设。
(九)负责执行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十)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
(十一)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并监督对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市本级图审机构、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和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建筑科技成果和工程建设标准的推广运用,指导建筑节能政策的执行,拟订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市本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承担市本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市直管公房的产权产籍管理、租赁、运营等管理及日常检查、维护和修缮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政府直接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等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白蚁防治和危房鉴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承担市区白蚁防治、危房鉴定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物业行业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监管,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配套政策。
(十六)负责全市建设稽查工作。
(十七)负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牵头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档案的综合利用管护工作。
(十八)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公共停车等市政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占用、挖掘城市公用道路的审批或备案管理。牵头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城市燃气供应、供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和运营监督。承担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公用事业产品、服务价格。
(二十一)负责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编制城市用水定额,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
(二十二)指导全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公园、广场及道路绿地等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组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占用、挖掘城市园林绿化的审批或备案管理。
(二十三)指导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建设和运行。承担市本级环卫设施的规划和中转、处理终端设施建设。
(二十四)指导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管理。
(二十五)指导全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市区渣土车、运料车、混凝土搅拌车运输秩序管理工作。
(二十六)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秩序和城市公园、广场、雕塑管理。负责市区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管理。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和各类宣传品设置、悬挂张贴的管理。
(二十七)指导、协调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二十八)指导监督全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市级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组织协调查处城市管理领域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
(二十九)指导、监督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参与城市应急管理和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三十)负责拟订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政策。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与管理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三十一)指导全市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人才工作。承担市本级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的人才培养与管理工作。
(三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分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含宣城高新区)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事务。负责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直单位及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工作(不含宣城经开区、宣城高新区)。负责市政府交办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含宣城高新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宣城经开区范围内注册的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初审和审批工作。
宣州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不含城市中心城区)以及宣城高新区范围内相关住房和建设管理(建设监管)事务。负责城市建成区背街后巷的市政园林建设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不含宣城经开区)物业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不含宣城经开区)注册的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初审工作。负责宣城高新区范围内市直单位及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工作。负责宣城综合保税区、宣城巷口桥物流产业园和宣州港项目范围内城市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宣城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市直单位及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工作。
(二)市区城市管理领域执法监管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工作,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市级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组织协调查处城市管理领域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
宣州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工作(不含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负责的区域范围)。
宣城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经开区(含飞彩、金坝、天湖街道)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工作。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负责产业园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工作。市敬亭山管委会依法依规履行风景区范围内相关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住建局根据本规定所明确的主要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市住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并检查督办。
2.承担机关综合协调政务工作,制定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和总结。
3.承担文电、机要、保密、对外联络、行政档案管理、双拥、后勤保卫等工作。
4.牵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5.牵头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政务公开、局属媒体运行维护与管理,信息审核及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等工作。
6.牵头招商引资有关工作。
7.牵头机关事务、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工作。
8.牵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承担省、市各项目标管理任务的分解下达和督促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
1.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承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统计分析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3.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1.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年度预决算的编制、预算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2.负责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资金、市容环卫等专项资金、机关经费的核算管理。参与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资金的筹集和调度。
3.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票据管理、规费收缴工作。
4.牵头建设资金审计和本系统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及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工作。
5.承担全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
(四)人事教育科(人才工作科)
1.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及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2.负责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3.指导全市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人才工作。承担市本级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的人才培养与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及其注册工作。
(五)城市建设科
1.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2.编制市本级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统筹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燃气、重点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工作。
3.指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
4.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归整和城市建设档案的综合利用管护工作。
5.指导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
6.负责研究提出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调整建议。
(六)村镇建设科
1.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和重点镇、中心镇的建设。
2.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
3.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
4.指导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
5.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6.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七)建筑市场监管科
1.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2.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牵头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和动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的执行。
3.承担建筑业对外经济合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市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等工作。
4.指导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工作。负责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和造价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5.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
6.执行国家和省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执行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7.负责全市工程定额解释和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
8.指导行业协会做好建筑行业企业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和规范化建设。
(八)建筑节能与科技科(住房保障和市场监管科)
1.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消防管理业务等工作。
3.负责建筑节能降碳、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科技成果和工程建设标准的推广、转化和应用。
4.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业、住房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我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住房制度办法。
5.牵头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交易管理、物业管理等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
(九)质量安全管理科
1.指导并监督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
2.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格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工作。
5.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宣传和检查工作。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6.负责归口管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等工作。
7.负责既有房屋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8.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有关工作。
(十)政策法规科
1.指导行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备案。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及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
3.牵头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双随机、一公开”、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工作。
4.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听证等工作。
5.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考核、管理工作。
7.指导全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拟订和完善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考评办法、标准和细则,并组织开展执法工作考评。
8.牵头扫黑除恶、综治、信访工作。
(十一)市容环境管理科
1.负责拟订全市市容管理工作的标准、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和各类宣传品设置、悬挂张贴的管理。指导县(市、区)依法开展门店招牌标牌的行政审批和设置管理工作。
3.牵头卫生公共体系建设、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4.指导和监督全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对市区垃圾处置企业运营实施监管。
5.牵头负责城市内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6.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不文明祭祀、民族宗教、非机动车整治、扫黄打非等工作。参与市容环卫设施规划建设竣工验收。
7.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负责市区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管理。
8.牵头负责市区渣土车、运料车、混凝土搅拌车运输秩序管理工作。
(十二)市政公用园林管理科
1.负责拟订全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及园林绿化维护管养等行业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工作。
3.指导和监督城市道路、桥梁、城市照明、防汛排涝、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养护工作。
4.指导和监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地下综合管廊及生活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5.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备案。指导监督供水单位按要求发布区域内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公告和城市供水水质信息。
6.指导全市城市节水管理工作。
7.牵头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8.负责城市公园、广场、雕塑、城市美化亮化工作。
(十三)稽查科
1.组织对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提出处理和改进工作意见。
2.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市级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组织协调查处城市管理领域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
3.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及管理工作,受理执法队伍作风纪律方面的投诉。
4.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指挥、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5.牵头全局信息化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12345热线等渠道反映问题的受理、督办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 市住建局行政编制3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23名,其中正科级15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8名。具体编制分配和领导职数配置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市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解释具体工作,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
负责人:王雪凤
联系方式:0563-3022620
联系地址:宣城市昭亭路与梅园路交叉口 建设科技大厦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联系邮箱:xczjwbgs@126.com
邮政编码:2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