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4日9时12分,宣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芜申运河郎溪段航道定埠综合码头水域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停泊于该水域的“鲁济宁拖XXX9”船处于无人值守状态。执法人员通过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联系方式,电话联系船主并要求其通知值班船员立即返岗。该船值班船员段某返回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询问。段某承认,其作为当日值班船员,因私自上岸处理个人事务,未履行值班职责擅自离岗。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并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鉴于上述违法行为未引发实际事故,属于“情节一般”,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评析
船舶停泊期间仍存在水位异常、气象突变(如强风、暴雨)、缆绳断裂、锚链松动等多重风险。若无人值守,上述隐患可能引发船舶失控、碰撞或搁浅等事故,严重威胁水上交通安全。值班船员需实时监控船舶状态及周边环境,遇突发情况时及时采取加固缆绳、调整锚位等应急措施,以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
部分船员存在“停泊即安全”的认知误区,擅自离岗导致船舶处于失控状态。本案中,执法部门通过行政处罚强化船员责任意识,明确值班制度的必要性,督促从业人员严守安全规范。此类执法行动有助于减少人为疏忽导致的安全事故,切实筑牢水上交通安全防线。
船员未按规定守听航行通信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0日9时13分,宣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芜申运河郎溪段航道定埠综合码头水域巡航时,发现船名为“豫XXX168”的船舶在8号泊位水域进行移泊作业。执法人员通过甚高频(VHF)辖区规定16频道多次呼叫该船,均未应答。随后,执法人员依法登临该船,出示执法证件并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检查过程。经查,该船驾驶值班船员范XX擅自关闭甚高频(VHF)设备,未守听航行通信。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范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值班船员应当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同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电话(VHF),必要时做好记录,掌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情况,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并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鉴于其违法行为属“情节一般”(12个月内两次以内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评析
船舶移泊作业期间,守听甚高频(VHF)通信是保障航行安全的关键措施。值班船员未守听通信设备,可能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航行警告、他船动态及应急指令,尤其在汛期水域流速加快、航道水文条件复杂的情况下,此类疏忽会大幅增加船舶碰撞、搁浅或失控风险。汛期强降雨、水位陡涨陡落等极端气象水文条件频发,船舶易受水流冲击、漂浮物撞击等威胁,若通信中断或值守失责,可能延误险情处置,引发次生事故。
当前,我市正值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关键期,执法部门将结合此类典型案例,加大通信设备使用、值班值守等环节的执法检查频次,通过电子巡航与现场巡查联动,严查船舶汛期违规作业、冒险航行等行为,切实维护内河航运秩序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