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泾县交通运输局现将近期查处的2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典型案例一:安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安全生产事项案
基本案情:2025年01月13日10时00分,泾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安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执法检查发现,安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总数11辆,运营车辆10辆。2024年6月份线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从业人员应为14人,实际参加人员为9人,未参加人员为5人,安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调查结果无异议,并承认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安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并结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修订),情节一般,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为10人以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10人以下的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能够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能够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遵守安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员工了解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员工能够正确、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和事故,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作场所的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二:宣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基本案情:2025年01月13日10时35分,泾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宣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发现宣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资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等问题,立即对现场进行取证拍照。宣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2025年01月14日宣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有未如实记录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的行为。
处理结果:宣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修订),情节一般,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规定的频次、学时和内容要求,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公示宣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违法案,使公众和企业对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问题有更深入和直接的认识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