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8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通知同步废止。此次两个办法印发后,对交通运输领域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带来了一系列变化,也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是专项资金来源发生重大转变。此前的“车购税管理办法”中,所述的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本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后,表述已变更为“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资金。”由此可见,车购税及交通运输资金保障方式的变革,已在官方的公开文件中得以体现。
二是资金支出范围进一步明确。此前的“车购税管理办法”中,并未对上级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做出明确要求,导致在工作实际中没有明确标准可依,多方求证也难以获取明确答复,支出合规性得不到保障。
本次两个“办法”印发后,明确规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建安费,不得用于土地使用和相关补偿费、前期工作费及偿还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资金支出范围的明确,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了制度体系,促进了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的规范性提升。
三是资金分配方式表述的变化。对比此前的“车购税管理办法”与本次的两个“办法”,资金分配方式由“项目法”与“以奖代补”,变化为“项目法”与“因素法”,同时印发了两种分配方式的详细实施方案。其中“因素法”实施方案对测算公示、考核因素及奖补资金标准等内容作了全面解读,进一步凸显了考核结果对“因素法”项目资金分配的影响,也为交通工作的开展明确了具体的任务指标。
(一审:田 军)
(二审:陈 丹)
(三审:张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