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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26 10:19 信息来源:市交通执法支队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宣城某砂石有限公司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2日,宣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广德市治超办函告:2024年10月12日,皖PXXX22/皖PXXX3挂、皖PXXX77/皖PXXX1挂两台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由于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重超过75吨),被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处以叁万元罚款。经过对涉案驾驶员询问,两名驾驶员均陈述当时运输的货物是石粉,货物是在宣城某砂石有限公司装载的,运输目的地是广德某高速改建工程工地。根据上述线索,2024年11月12日,宣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宣城某砂石有限公司展开调查。该公司授权代理人张某对案发当日皖PXXX22/皖PXXX3挂、皖PXXX77/皖PXXX1挂两台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超限装载货物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二、处理结果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宣城某砂石有限公司超限超载装载货物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宣城某砂石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致使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在公路上行驶,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但重点在于源头管控,杜绝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可以达到标本兼职的效果。

从路面超限超载车辆入手,进行溯源调查,对违规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的源头单位进行查处,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引导源头单位规范装载。同时,本案通过将违法信息抄告,实行信息共享,形成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增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理效率‌。

 


 

绩溪县某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日9时13分,绩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绩溪县某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明确定于今年10月份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但该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实际未按照应急预案内容进行演练。

二、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绩溪县某运输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应急演练作为应急管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对于提高企业安全防范能力、减少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运输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规定,容易造成驾驶员、押运员面对突发事件时无法快速、有效采取对措施从而达到降低事故损失的目的,甚至可能导致因盲目救援造成伤亡数量增加。本案中,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有利于提醒企业引以为戒,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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