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化安全宣传教育,全面推行“案例教育法”,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泾县交通运输局从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3起典型违法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董某某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9月5日,泾县交通运输局接到泾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工作提示单,案件线索显示,2024年7月3日泾县公安局在泾县S103线沙元桥处发现董某某驾驶蓝皖P60***号轻型厢式货车装运罐装液化燃气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泾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查上述车辆在泾县某能源公司充罐装载危险品液化燃气140余罐,运输到泾县桃花潭镇,该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董某某驾驶非营运车辆运输销售瓶装液化气,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处理结果:当事人董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董某某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无承运资质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就是流动的重大危险源,随时可能造成危险品泄露或引发燃烧甚至爆炸。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该案件的查处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督促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风险隐患防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案例二:宣城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14日,泾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宣城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资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等,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2024年11月19日该公司受委托人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有未如实记录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的行为。宣城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执法部门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处理结果:当事人宣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宣城某有限公司做出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让从业人员了解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操作水平和意识的重要途径,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将会导致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不能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埋下严重安全隐患。
案例三:泾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安全生产事项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20日,泾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泾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执法检查发现,泾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检查当日,对该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采集了相关证据并依法进行了立案处罚。经过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泾县交通运输局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泾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极为重要。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要素,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如果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就得到了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