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郎溪县XX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7日9时00分,郎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郎溪县XX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查,该公司2024年1月份、2月份、3月份、4月份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公司有管理人员5人,从业驾驶员15人,共计20人,1月份安全教育培训实到12人,缺席8人;2月份实到9人,缺席11人;3月份实到8人,缺席12人;4月份实到10人,缺席10人)。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郎溪县XX物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切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极为重要。《安全生产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都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有明确具体要求,是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管理重要一环。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从事本岗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为安全生产提供人才和基础支撑。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存在“普遍挂靠经营,管理手段难;车辆和驾驶员经常在外,集中培训难”的问题。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要积极运用“线上+线下”方式,通过一对一、分批多次等方式来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同时要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本案中,该企业存在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履责不到位、教育培训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交通执法机构通过责令改正、处罚等方式,督促企业加强管理、落实制度,是安全生产严格精准执法的体现。
该案由目前在全省交通执法以安全生产法为执法依据的案由中位列第二,属安全生产执法高频案件,需要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办案中熟练把握和认定、处理。
二、泾县XX建材有限公司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3日,泾县治砂治超办联合执法人员在G205 K1490+100m处路段发现黄皖BXX955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石子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2024年4月26日,泾县治砂治超办联合执法人员在G205 K1484+900m处路段发现黄皖BXX027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石子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泾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取证后对上述超限运输车辆移交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了处罚。同时,泾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倒查违法装载货运源头单位,经查,上述超限超载行驶车辆货源装载单位为泾县XX有限公司牛岭销售点,该销售点实际运营单位为泾县XX建材有限公司。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考《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泾县XX建材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万元。
【案件评析】
货车超限超载不仅严重破坏公路设施,降低公路使用寿命,而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治超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作,货运源头违法装载给路面执法带来了巨大压力,如果不控制好源头,仅靠路面执法,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明确规定,货运源头单位不得超限超载装载货物。货运源头单位应严格落实货运车辆合法装载的主体责任,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力度,严把货物装载关、车辆称重关、车辆出厂关,确保货运车辆合法装载,坚决杜绝各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交通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通过路面联合治超查处的超限超载案件,也应该及时通过该线索调查货物装载源头信息,对违规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的源头单位进行查处,引导源头企业规范装载。该案的查处,对违规为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源头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超限治超货运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