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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4-05-27 11:17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一、宣城市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2日9时36分,宣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宣城市宣州区S322宣水线官塘湖景区路口监督检查时,发现李某某驾驶皖PXXX29货车,装载烟花炮竹从宣州区皖东南花炮公司运往宣州区裘公街道,该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上显示该次运输押运员是张某,而现场人员叫李某某,为随车搬运工,经调查,押运员张某没有随车押运。该车所有人为宣城市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到宣城市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和约谈,发现公司对皖PXXX29货车在2024年1月12日运输烟花炮竹没有押运员随车押运情况不知晓。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皖PXXX29车辆驾驶员李某某等,发现该车在押运员不随车押运的情况下继续运营。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宣城市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消除隐患,并给予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切实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关键,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本案中,宣城市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甚至对已经出现的隐患视若无睹,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治理。交通执法机构积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二、宣城XX自来水厂(普通合伙)擅自挖掘公路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5日9时10分,宣城市宣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日常路政巡查时,发现文溪路3K+350M处路段右侧(宣城方向)有施工队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该作业未取得涉路施工许可。经立案调查,该施工项目为文昌镇镇村自来水管道改造工程,施工单位为宣城XX自来水厂,挖掘场地为文溪路3K+350M至3K+425M处路段右侧(宣城方向)距离路面1M范围的公路用地,经勘验,挖掘深度平均40CM、宽度平均40CM、长度75M,总面积达30平方米。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案件评析】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涉及公路安全的行为,如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等行为,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等违法行为侵犯了国家公路财产,给公路安全和畅通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案中,交通执法机构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及时发现擅自挖掘公路的行为并进行查处,积极消除了公路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保驾护航。

 

三、宣城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

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6日8时00分郎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宣城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一年内(自然日历年度内)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百分之十进行调查。经调查,宣城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有28台营运货车,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10月7日期间,公司所属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被依法查处10次计8台车,已超过该公司货运车辆总数的百分之十。宣城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宣城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停业整顿

【案件评析】

货车超限超载破坏公路设施,降低公路使用寿命,而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道路运输企业是治理超限超载的源头主体,负有管理教育的责任。本案中,交通执法机构加强日常核查,对企业源头责任加强监管,对存在多次高频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企业给予停业整顿,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各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发生,也是落实交通运输部“一超四罚”制度的具体体现。

 

四、安徽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5日8时30分,广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广德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移交线索。经调查,2023年12月14日,广德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站在对Y148百海路改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正在组织水稳基层实验段施工,根据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该路基弯沉检测不合格,该项目由安徽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建安徽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就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照《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安徽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整改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案件评析】

施工工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应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质量关、安全关,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否则会对后续的施工进程和工序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工程整体质量。本案中,施工企业在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未采取整改措施,仍然继续施工,导致最终受到行政处罚。同时,本案也是交通执法机构和交通质监机构联合联动的具体体现,形成了“执法+专家”、“前期检查核实+后端调查处罚”的良好机制,为我市办好交通质监案件提供了有益经验。

 

五、XXX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2日,宁国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移送线索。经调查,查实某某擅自为无号牌九号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进行改装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案发时,当事人不满18周岁,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经集体讨论,责令祝某某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案件评析】

改装车辆破坏了车辆结构和性能,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对道路运输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本案中,交通执法机构对改装行为坚决依法依规处置,同时,又能结合案情,落实轻免罚制度,在严厉处罚的同时,也体现了执法温度。

 

六、青阳县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1日10时11分,泾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S103 K239+300m处监督检查时,发现皖RXX40挂车辆车厢外廓尺寸与《道路运输证》比对进行了加高,经勘验调查,该车车厢板高度为1500mm,原车厢板高度为600mm,擅自加高车厢板高度900mm。该车为青阳县XX运输有限公司所有。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参照《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青阳县XX运输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罚款5000

【案件评析】

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道路运输企业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道路运输经营者往往通过对车厢改造来实现超限运输,获取更大的利益。交通执法机构要将打击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作为公路治超重要一环,推动全方面、多方位治理。

 

七、宁波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公路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7日11时43分,绩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绩溪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电话反映X512线11Km+900m处有人挖破坏公路用地。经调查,宁波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公路边进行挖掘作业,挖掘公路用地长5米、宽3米造成X512线11Km+900m处公路用地损毁。公司未办理挖掘公路施工审批许可手续。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宁波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整改,处罚款4000元。

【案件评析】

在办理涉路案件中,交通执法机构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更要通过说理式执法,向当事人讲清擅自破坏公路的危害、后果及责任等,让当事人知错懂法,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自觉维护公路完好、畅通,保护国家路产路权。

 

八、广德市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5日11时53分,旌德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接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超限超载案件线索移交函。经调查,2024年4月4日在旌德县旌凤线,旌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检查发现黄皖PXXX32/黄皖PXX99挂重型装载砂石从旌德县龙川矿业有限公司运往宁国方向,该车涉嫌超限运输2024年4月15日12时3分,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限重为49吨,实际总重为88.70吨,超限39.70吨,超限率81.02%。该车运载物为砂石,可以解体。该车广德市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广德市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罚款叁万元整。

【案件评析】

超限治理是公路路政执法的重要工作,具有长期性、反复性。超限运输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23年10月,“百吨王”被列入道路运输行业重大隐患,近期,全国首例‘百吨王’入刑更是成为严重超限运输的实践判例。治理超限超载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实践中,交通执法机构要强化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形成治超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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