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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19 14:29 信息来源:局法制科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按照《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37号)要求,我单位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已根据2017年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和“双随机一公开”改革等工作调整完善,并按要求向市政府备案。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月19日

 

 

 

 

 

 

 

 

 

目   录

 

一、行政许可(含工商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

1、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涉路施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1、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2、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3、港口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4、水路运输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5、船员证书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6、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行政征收

17、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三、行政确认

18、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9、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0、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1、船舶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2、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3、船舶文书签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四、行政裁决

24、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五、其他权力

25、公路、水路营运证件核发及审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6、市本级跨县级以上道路客运经营者、货物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7、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8、道路运输车辆转籍、更新、过户变更、销户、报停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9、内河船员船舶服务机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0、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1、游艇第一次出航航行水域备案及超出备案范围报告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2、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3、港口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招标、开工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4、港口经营应急预案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5、内河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6、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7、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及变更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8、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及从业人员诚信考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9、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及年度核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0、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2、非航道部门因施工作业需要移动或拆迁航标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3、非航道管理机构在航道内设置专用标志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4、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船用产品检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5、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审核

46、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

47、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批准

48、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批准

49、五级及以下航道上建设项目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

50、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审核转报

七、取消事项

1、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征收

2、货物港务费征收

3、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备案

 

 

 

 

 

 

 

 

 

 

 

 

 

 

 

 

 

 

一、行政许可(含工商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

1、公路工程施工许可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项目名称: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一、监管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采取专项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促进我市公路建设健康发展。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许可决定。施工许可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监管单位对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通过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已开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等情况,应立即下发停工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有关公路工程违法施工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对监管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项,项目名称: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一、监管要求

(一)宣城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对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二)宣城市港行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规定,参与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依据《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六条规定,参与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对竣工验收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

二、事中监管

(一)在项目符合交(竣)工验收条件时,及时受理交(竣)工验收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交(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交(竣)工前置条件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三)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根据交竣工验收检测结果进行质量鉴定评分工作。

(四)对交工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检查、试运营期中质量缺陷及质量问题处理情况检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性检查。

三、事后监管

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宣城市港行管理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申请无故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申请予以受理的;

(三)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的;

(四)在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五)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能力。

 

 

 

 

 

 

 

 

 

 

 

 

 

 

 

 

 

 

 

 

 

3、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市域内跨县(市)区的行驶公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超限运输车辆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执法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跨市域内跨县(市)区行驶公路的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事中监管

(一)执法公示。

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完成后,在其许可部门网站上公示超限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申请人信息、车辆类型、货物名称、货物重量、载货后车货总尺寸、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等信息。

(二)监督检查。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或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结合路政巡查,依托治超站或者流动治超点,对在其管辖区域通行的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1)超限运输车辆是否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随车携带;(2)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3)车货总体外廓尺寸、重量、装载物品等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4)擅自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等。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协同监管。

超限运输车辆市域内跨县(市)区行驶公路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许可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同时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超限运输车辆市域内跨县(市)区行驶公路审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信用监管

建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信用制度,保护合法承运人利益。对承运人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以及其他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超限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对其分支或派出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核查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核查、认真填写核查报告,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

对超限运输车辆市域内跨县(市)区行驶公路的审批,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在货物起运地向市公路管理局设在各县(市)的分局进行或市政务中心交通运输(公路)窗口申请,由市公路管理局进行审核,最后由市政务中心交通运输(公路)窗口进行审批。市公路管理局及其分支或派出机构结合路政巡查,依托治超站或者流动治超点,对在其管辖区域通行的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二)加强人员培训。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审批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三)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超限车辆市域内跨县(市)区行驶公路许可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知晓程度。

 

 

 

 

 

 

 

 

 

 

 

 

 

 

 

 

 

 

 

 

 

4、涉路施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公路的涉路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涉路施工设置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公路涉路施工许可的施工备案、现场检查、协同监管、完工验收、建立监管档案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公路涉路施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事中监管

(一)实施涉路施工备案监管。

申请人获得公路的涉路施工许可后,应当在施工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向路政、交警备案,收费公路还应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备案。涉路施工作业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因集中进行造成交通堵塞。

(二)实施现场检查。

市公路管理局所属分局结合日常巡查,依据施工单位的备案材料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在巡查日志中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1.明确检查内容。公路涉路施工是否取得许可;公路涉路施工是否进行了备案;涉路施工现场的交通布控或者施工现场是否按照经许可的方案实施等。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得少于2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检查应当采取当场测量、询问申请人等方式。

3.检查结果。应当以巡查日志、图片、视频摄像等形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涉路施工现场与经许可的实施方案不符的,可当场纠正的责令当场改正;严重不符的,下发路政管理告知书,责令整改。

(三)实施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交警、安监及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公路涉路施工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完工验收。

涉路施工完毕后,应当参加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完工验收,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并按照《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DB34/T2395-2015)的要求,填写涉路施工完工验收报告;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二)建立监管档案。

建立管辖区域内涉路施工许可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当事人申请许可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公路涉路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当事人涉路施工备案材料;3、巡查日志中该处施工情况的记录及图片、视频等;4、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5其他应列入公路涉路施工许可监管档案的材料。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市公路管理局对各分局是否履行涉路施工监管进行监督问责。市公路管理局通过平时抽查或者定期业务检查等形式,各分局是否履行对涉路施工监管进行监督问责;对各分局执法人员是否赴现场检查、是否认真填写书面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

公路涉路工程许可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交通运输(公路)窗口或就近向市公路管理局设在各县(市)的分局提出申请,由市公路管理局进行审核,最后由市政务中心交通运输(公路)窗口进行审批。对公路涉路工程许可的检查由市公路管理局设在各县市的分局进行检查,实施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

加强对执法人员公路涉路工程的监管能力培训,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能从事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办理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公路涉路施工许可的法律法规,以及办理许可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深化改革提升道路运输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许可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好事前公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在网站对企业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并征询利益相关者意见。

(四)严格审查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做出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 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道路运输经营企业负责人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企业承诺的车辆投入情况是否落实,已聘用或拟聘用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 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

(二)加强事后处理

  1. 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 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 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所属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法行为。

 

 

 

 

 

 

 

 

 

 

 

 

 

 

 

 

 

 

6、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部门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6项,项目名称: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许可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审查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做出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道路运输经营企业负责人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企业承诺的车辆投入情况是否落实,已聘用或拟聘用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7、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许可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审查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做出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 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道路运输经营企业负责人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企业承诺的车辆投入情况是否落实,已聘用或拟聘用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 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

(二)加强事后处理

  1. 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 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 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8、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8项,项目名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一、监管要求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考试事宜。

二、事中监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公示考试条件和所需材料,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安排考试,对不受理的告知理由。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考试,向考试合格者颁发从业资格证,依法公开信息。

三、事后监管

每期考试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从业资格组织实施,防止弄虚作假。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无故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从业资格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4、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5、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在组织考试中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五、保障措施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接受群众举报,发现执法人员擅自收费的,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予以通报,由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宣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结合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是出租汽车经营行业审批管理机构,依照《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许可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请处领导审阅后,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四)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并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企业负责人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是否未经依法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是否符合出租汽车经营的许可条件。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监督检查记录应告知被检查人。

(二)加强事后处理

  1. 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出租车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企业经营人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 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案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 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0、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宣城市区城市公交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结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0项,项目名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一、监管任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业审批机关,依照《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管对象

辖区内经核准从事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经营者。

三、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授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无法确定的,可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

禁止以有偿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四)作出是否延续决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运营安全情况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并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四、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企业消除安全隐患。

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通过首末站轮值、跟车暗访、站点问卷、场站明查等方式,重点通过对线路运营行为、车容车貌、仪表仪容、乘客满意度等进行调查,评价公交经营行为及服务行为,每年不少于3次。

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企业负责人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是否未经依法许可,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是否符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许可条件。是否符合公交服务质量规范,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监督检查记录应告知被检查人。

4、建立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并定期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发放政府补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延续与退出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企业经营人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分别向其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所属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1、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可的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1项,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一、监管要求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宣城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规定,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从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二、事中监管

(一)公示告知相关信息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参加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考核。

2、申请时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的身体健康证明

(3)符合要求的近期二寸白底免冠照片。

(二)工作流程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组织申请人完成《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应学时和内容的培训,并组织考试。

3、组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和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在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三、事后监管及责任追究

(一)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监管及责任追溯

1、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2、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工作中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海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管及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市级权限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上水下活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2项,项目名称: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采取专项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水上水下活动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促进我市水上水下活动安全、规范开展。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许可决定。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监管单位对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通过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已开展水上水下活动未办理施工许可等情况,应立即下发停止活动通知书,并督促建设、施工或主办单位限期整改。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有关水上水下活动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地方海事局对县处海事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地方海事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3、港口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实施“先照后证”改革事项)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港口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3项,项目名称:港口行政许可。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许可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港口经营市场秩序良好。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审查工作。市港航管理局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从事港口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做出许可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港航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市港航管理局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港口经营企业负责人及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港口装卸设备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是否按按期进行。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企业,还应增加检查内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是否有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监督检查记录应告知被检查人以及港航管理局。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港航管理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港口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港航管理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4、水路运输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实施“先照后证”改革事项)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结合水路运输经营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4项,项目名称:水路运输许可。

一、监管要求

(一)县级以上港航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经营和船舶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对水路运输经营和船舶管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市港航管理局主要行使水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

(二)加强对市场主体取得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巡查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并做好核查登记。对未办理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对外公布。

二、监管任务

水路运输经营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企业监管应明确责任事项,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管的重点:

(一)《经营许可证》是否保持有效。

(二)船舶自有运力是否符合规定。

(三)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并依法履职。

(四)是否按照要求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五)是否超越经营范围经营。

三、监管措施

(一) 加强对水路运输经营和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的档案管理。县级以上港航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海务专职管理人员、机务专职管理人员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分管安全负责人、海务专职管理人员、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变更情况的备案资料。3.船舶资料,包括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4.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船员劳动合同。5.其他应列入监督档案的资料。

(二)实施年度核查。港航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对辖区内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开展年度核查。年度核查的主要内容是:1.水路运输企业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资质保持情况。2.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的有效性。3.经营者及经营的船舶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三)畅通无证无照经营举报渠道。县级以上港航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水路运输经营咨询、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四)对水路运输经营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企业违规经营进行处罚。各级港航管理部门依照水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水路运输经营和国内船舶管理企业违规经营的,由县级以上港航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协同监管

(一)落实信息公示责任。港航管理部门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水路运输经营和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县级以上港航、海事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水路运输企业和国内船舶管理企业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二)建立联动监管机制。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匹配要求,全面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加强与海事、工商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水路运输生产监管机制。

五、责任追究

对水路运输经营和国内船舶管理企业设立审批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港航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水路运输经营和国内船舶管理企业设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确保水路运输经营和船舶管理业务活动监管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县级以上港航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运输管理执法人员网络文化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专业知识、执法能力的培训、考核。无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水路运输经营和国内船舶管理经营活动监管工作。

 

 

 

 

 

 

 

 

 

 

 

 

 

 

 

 

 

 

 

15、船员证书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船员注册及适任证书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船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5项,项目名称:船员证书核发。

一、监管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船员注册的申请、受理、变更和注销以及《船员服务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开展《适任证书》的申请、签发和《适任证书》管理。

二、事中监管

(一)公示告知船员注册相关信息

1、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

2、申请船员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

3、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4、申请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情形

5、注销船员注册情形

6、船员服务簿遗失的,应当提交的补发材料:

(二)公示告知《适任证书》签发相关信息

1、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2、持证人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情形

3、申请《适任证书》,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及提交的相关材料

4、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的材料

(三)船员注册及管理工作流程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由申请人本人提出,或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代为提出船员注册申请。

2、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3、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应当给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4、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赋予唯一的注册编号。业经注册的船员不得重复申请船员注册。

5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注册数据库和设立船员注册记录簿,记载船员的基本信息。

(四)《适任证书》签发工作流程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由申请人本人提出,或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代为提出的《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2、《适任证书》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3、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签发或者不予签发的决定。

三、事后监管及责任追究

(一)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是否持有并携带《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及证书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船长为在船船员进行签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是否取得与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和职务要求相对应的《适任证书》。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三)以欺骗、贿赂、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和《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16、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市级权限范围内的通航水域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特殊设备水上拖带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6项,项目名称: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采取专项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促进我市特殊设备水上拖带活动安全、规范开展。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许可决定。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活动许可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过实地走访符合许可标准的,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监管单位对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活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通过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已开展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活动未办理许可等情况,应立即下发停止活动通知书,并督促限期整改。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有关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活动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地方海事局对县处海事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地方海事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二、行政征收

17、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部门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47项,项目名称: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收费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通行费征收行为合法、规范。

二、事中监管

(一)收费公示。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收费站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后,在收费大棚上下行路肩分别竖立文件公示牌,公示:1、省政府批复;2、收费标准文件。同时在各车道上行处设置“六公开”公示牌,公示:1、批准文号;2、收费标准;3、收费期限;4、收费单位;5、主管部门;6、监督电话。

(二)现场检查。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收费站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安排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一)次票征收。(二)月票征收。(三)免费范围。发现有违规收费行为的,责令当事人改正,严格执行通行费征收相关政策,并视情形对有关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协同监管。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收费站审批、收费期限延期应当征求财政、物价部门意见,同时接受纠风部门监督。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财政、物价、纠风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收费站协调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监控稽查。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收费站实行24小时值班监控,不间断录像。监控日志动态记录。对有疑问的录像,要及时报告。监督和纠正收费人员是否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是否使用文明用语、是否做收费工作以外的其他事情、仪表是否端正、是否有私放人情车现象、夜间是否睡岗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票证管理。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收费站履行票证的计划、领发、使用、销号、保存,核销等手续,领用的各类票证以及等待销毁的票证、票根按次序分类存放,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霉变、防虫蛀、防鼠咬等安全工作,做到帐票、帐帐、帐单相符。

(三)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收费站规范收费、文明服务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收费站是否规范收费、文明服务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核查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核查、认真填写核查报告,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收费人员培训。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对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收费人员收费政策、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对收费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素质教育,提高职工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并适时组织考核。

(二)收费政策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收费公路政策,对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联合收割机等免费政策加大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收费政策的知晓程度,降低收费矛盾发生的几率。

 

 

 

 

 

 

三、行政确认

18、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路桥梁疏浚作业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的施工备案、现场检查、协同监管、建立监管档案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公路桥梁疏浚作业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实施疏浚作业施工备案监管。

申请人获得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后,应当在施工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向路政、交警备案,收费公路还应向收费经营管理单位备案。

(二)实施现场检查。

市公路管理局辖区分局结合日常巡查,依据施工单位的备案材料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在巡查日志中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1.明确检查内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是否经过安全确认;疏浚作业现场是否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等。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得少于2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检查应当采取当场测量、询问申请人等方式。

3.检查结果。应当以巡查日志、图片、视频摄像等形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疏浚施工现场与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不符的,可当场纠正的责令当场改正;严重不符的,下发路政管理告知书,责令整改。

(三)实施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公路管理机构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高速和农村公路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建立监管档案。

建立市公路管理局对分局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当事人办理申请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确认决定书》复印件;2、巡查日志中该处施工情况的记录及图片、视频摄像等;3、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4、其他应列入监管档案的材料。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市公路管理局对分局是否履行对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进行监督问责。市公路管理局通过平时抽查或者定期业务检查等形式,对分局是否履行对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进行监督问责;对分局执法人员是否赴现场检查、是否认真填写书面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

对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交通运输(公路)窗口或就近向市公路管理局设在各县(市)的分局提出申请,由市公路管理局进行审核,最后由市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审批。对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许可的检查由市公路管理局设在各县(市)的分局进行检查,实施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的法律法规,以及办理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19、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等法规规章,结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二、事中监管

(一)道路运输管理局收到本行政区域内客车生产企业的客车评级申请文件后,应当在3日内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中级客车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客车生产企业。初审合格的,应当在30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车型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如果现场查看和实测的结果与客车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以实测结果为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申请企业。

(二)省交通运输厅或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对于专家现场查看和实测结果符合客车技术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每隔4个月拟文以《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形式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客车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三)客车生产厂家对客车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复核。

三、事后监管

负责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在评定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在5年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客车等级评定工作。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0、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57项,项目名称: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一、监管要求

(一)宣城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对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二)宣城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规定,参与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依据《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六条规定,参与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对竣工验收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

二、事中监管

(一)在项目符合交(竣)工验收条件时,及时受理交(竣)工验收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交(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交(竣)工前置条件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三)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根据交竣工验收检测结果进行质量鉴定评分工作。

(四)对交工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检查、试运营期中质量缺陷及质量问题处理情况检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完整性检查。

(五)将质量鉴定结论和质量监督工作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事后监管

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宣城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申请无故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申请予以受理的;

(三)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的;

(四)在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五)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能力。

 

 

 

 

 

 

 

 

 

 

 

 

 

 

 

 

 

 

 

21、船舶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我市船舶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家船舶登记条例、规则,结合海事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58项,项目名称:船舶登记。

一、监管要求

市海事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采取专项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船舶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促进我市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加强船舶登记三级审批制度,不断简化审批流程,在船舶登记的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等环节监管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1、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应依法查验管理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重点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认真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审核意见,之后作出登记合格决定或不合格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告知理由)。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监管单位对船舶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方式,监督检查船舶登记审批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船舶登记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和省局船舶登记工作要求。

(二)完善监督机制

1、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船舶登记工作的投诉。

2、采取召开座谈会、企业走访、聘请行风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3、实行内、外部监督机制,定期对船舶登记档案、台账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责任追究

船舶登记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登记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法制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2、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行为,强化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59项,项目名称: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监管要求

全市地方海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找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事故当事方责任。

二、事中监管

(一)细化水上交通事故海事调查及责任认定的流程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地方海事局制定《水上交通事故海事调查工作流程》,进一步细化水上交通事故海事调查及责任认定的流程和要求。

(二)加强海事调查官队伍管理。保证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有符合海事调查官资质要求的海事执法人员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地方海事局加强对全市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原因不清、责任不明的已结案事故要求原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调查。

(二)个人和组织发现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海事调查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予以举报,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取消海事调查官资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海事调查官管理。加强全市海事调查官业务管理,严格调查人员资质管理,努力提高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业务水平。未持有海事调查官资格证的海事执法人员,不可主持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的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加强责任认定过程中的人员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和回避要求。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和事故调查的法律法规,提升当事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23、船舶文书签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我市船舶文书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家船舶登记条例、规则和 ,结合海事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60项,项目名称:船舶文书签发。

一、监管要求

市海事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采取专项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船舶文书核发行为,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促进我市船舶文书核发工作规范发展。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船舶文书核发审核制度,不断简化审批流程,在船舶文书核发的受理、核发等环节监管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1、船舶文书核发人员应依法查验管理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船舶文书核发人员应如实填写《船舶文书核发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审核意见,之后作出核发决定或不核发决定(不予核发的书面告知理由)。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监管单位对船舶文书核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方式,监督检查船舶文书核发是否符合国家船舶登记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和省局登记工作要求。

(二)完善监督机制

  1. 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船舶文书核发工作的投诉。

2、采取召开座谈会、企业走访、聘请行风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船舶文书核发工作。

四、责任追究

船舶文书核发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法制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维权意识。

(三)强化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四、行政裁决

24、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裁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裁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裁定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1、市本级县际以上客运班线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2、各县市从事跨省、跨市、县际及县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当地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督促指导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二、事中监管

  1. 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信息公开、调查、裁定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 信息公开阶段: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结果信息公开事项;
  3. 考核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参与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4. 决定阶段责任:依据调查情况作出裁定结果。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 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件。
  3. 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二)加强事后处理

  1. 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企业经营人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 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 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分别向其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法行为。

 

 

 

 

 

 

 

 

 

 

 

五、其他权力

25、公路、水运营运证件核发及审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营运证核发及审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营运证核发及审验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采取专项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车辆、船舶营运证核发工作,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促进我市公路、水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发展。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加强车辆、船舶营运证核发审核制度,不断简化审批流程,在车辆、船舶营运证核发的受理、审核等环节监管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1、车辆、船舶运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查验管理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车辆、船舶运政管理部门应填写《营运证核发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审核意见,之后作出核发决定或不核发决定(不予核发的书面告知理由)。

(三)送达并及时公开。做出决定后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营运证件。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监管单位对车辆、船舶营运证核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方式,监督检查车辆、船舶营运证核发是否符合国家、省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1.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 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企业负责人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是否未取得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 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监督检查记录应告知被检查人。

(二)完善监督机制

  1. 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企业经营人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采取召开座谈会、企业走访、聘请行风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车辆、船舶营运证核发工作。

  1. 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2. 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分别向其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对下级机构和所属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法制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维权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6、市本级跨县级以上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道路客、货运输行业审批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备案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四)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备案文书,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并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负责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工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在备案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责任追究

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7、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备案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道路运输车辆运输监管机关,依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做出备案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三)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备案文书,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并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备案工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在备案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 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8、道路运输车辆转籍、更新、过户变更、销户、报停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转籍、更新、销户、报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道路运输车辆转籍、更新、过户变更、销户、报停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道路运输车辆转籍、更新、销户、报停办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核查、决定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决定后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营运证件。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 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企业负责人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是否未取得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 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监督检查记录应告知被检查人。

(二)加强事后处理

  1. 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企业经营人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 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 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分别向其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所属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9、内河船员船舶服务机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河船员船舶服务机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河船员船舶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66项,项目名称:内河船员船舶服务机构备案。

一、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海事局对辖区的内河船员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事中监管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机构,依法应当提交相关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内河船员服务机构报备(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三、事后监管及责任追究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信息档案,记载服务船员在船员服务期间发生的下列事宜,并保持船员服务信息记载的真实、连续和完整。

(三)船员服务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四)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应承担相应

 

 

 

 

 

 

 

 

 

 

 

 

 

 

 

 

 

 

 

 

 

 

 

30、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67项,项目名称: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采取专项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促进我市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安全、规范开展。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备案决定。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备案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监管单位对备案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通过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有关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地方海事局对县处海事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地方海事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31、游艇第一次出航航行水域备案及超出备案范围报告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此项目为各海事处属地管理)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进一步规范游艇第一次出航航行水域备案及超出备案范围报告工作,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68项,项目名称:游艇第一次出航航行水域备案及超出备案范围报告。

一、监管要求

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二、事中监管

县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公示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备案,对不受理的告知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备案的办理情况及结果,依法公开信息。

三、事后监管

县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游艇第一次出航航行水域备案及超出备案范围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依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无故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实施备案的;

4、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5、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五、保障措施

市地方海事局加强对所属县级海事管理机构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接受群众举报,发现违法实施备案或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32、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结合我市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69项,项目名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备案。

一、监管要求

(一)县级以上港航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备案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对省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市港航管理局主要行使水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

(二)加强对市场主体取得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做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备案的核查登记。对未办理备案、及时查处,并对外公布。

二、监管任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备案监管应明确责任事项,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管的重点:

(一)《经营许可证》是否保持有效。

(二)船舶自有运力是否符合规定。

(三)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并依法履职。

(四)是否按照要求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五)是否超越经营范围经营。

三、监管措施

(一) 加强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备案管理。县级以上港航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海务专职管理人员、机务专职管理人员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分管安全负责人、海务专职管理人员、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变更情况的备案资料。3.船舶资料,包括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4.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船员劳动合同。5.其他应列入监督档案的资料。

(二)实施年度核查。港航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对辖区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开展年度核查。年度核查的主要内容是:1.水路运输(辅助)企业的资质保持情况。2.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的有效性。3.经营者及经营的船舶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三)畅通无证无照经营举报渠道。县级以上港航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水路运输(辅助)经营咨询、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四)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不按规定备案进行处罚。各级港航管理部门依照水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违规经营行为。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违规的,由县级以上港航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协同监管

(一)落实信息公示责任。港航管理部门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水路运输(辅助)企业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处罚、备案等相关信息。县级以上港航、海事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二)建立联动监管机制。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匹配要求,全面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加强与海事、工商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水路运输生产监管机制。

五、责任追究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备案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港航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备案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水路运输经营和国内船舶管理企业设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国内船舶管理经营活动监管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县级以上港航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运输管理执法人员网络文化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专业知识、执法能力的培训、考核。无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监管工作。

 

 

 

 

 

 

 

 

 

 

 

 

 

 

 

 

 

 

 

 

33、港口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招标、开工备案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强化和规范市级权限范围内的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开工备案监管工作,根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70项,项目名称:港口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招标、开工备案。

一、监管要求

市港航管理局依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市级权限范围内的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开工备案工作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开工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开展审查工作。市港航管理局对市级权限范围内的港口建设项目要求备案的申请材料开展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三)做出备案决定。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备案,告知补正要求。通过审查的,给予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公示。

(四)开展检查工作。市港航管理局对通过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已开工项目未办理开工备案等情况,应立即下发停工通知书,并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港航管理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港航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对管辖的港口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履行责任进行监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港航管理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34、港口经营应急预案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港口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71项,项目名称:港口经营应急预案备案。

一、监管要求

市港航管理局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港口经营应急预案备案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港口应急预案符合相关要求。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开展审查工作。市港航管理局对港口经营应急预案备案的申请材料开展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三)做出备案决定。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备案,告知补正要求。通过审查的,给予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公示。

(四)开展检查工作。市港航管理局对通过备案的港口经营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布检查结果。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港航管理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通过备案的港口经营应急预案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港航管理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35、内河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内河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审核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72项,项目名称:内河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审核。

一、监管要求

市港航管理局依据《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内河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审核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符合要求。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初审、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市港航管理局按规定程序组成专家组,对通过县港航管理部门初审的安全评价报告开展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做出审查结论决定。未通过审查的,告知申请人重新提供相关材料。通过审查的,告知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事后监管

(一)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港航管理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省级权限范围内的内河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审核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对市港航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港航管理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36、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港口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73项,项目名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备案。

一、监管要求

市港航管理局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备案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开展审查工作。市港航管理局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备案的申请材料开展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三)做出备案决定。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备案,告知补正要求。通过审查的,给予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公示。

(四)开展检查工作。市港航管理局对通过备案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布检查结果。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港航管理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通过备案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港航管理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37、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及变更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核准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74项,项目名称: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及变更核准。

一、事中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及变更核准事宜,市港航管理局负责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及变更核准事宜。

(一)申报资料审查及程序。

    1、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变更申请书;变更后的初步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文件;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图纸、施工说明等。

2、材料审查。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在审查后,形成审查意见。

(二)结果反馈。

及时处理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将许可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

二、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二)协同监管。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核准有关工作。

(三)信用监管。建立完善公路、水路运输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公路、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转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责任追究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核准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核准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违反规定核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核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高度重视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核准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38、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及从业人员诚信考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枋办法》(试行),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依照交通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负责诚信考核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对从业资格证件上的违章和计分记录、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中的记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的“诚信考记录”栏中标注诚信考核时间和等级,加盖诚信考核专用印章。

三、事后监管

负责诚信考核工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39、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及年度核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及年度核验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76项,项目名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及年度核验。

一、监管要求

宣城市港航管理局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及年度核验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危险品港口符合要求。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初审、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开展资质认定及年度核验工作。市港航管理局按规定程序,对通过县港航管理处初审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及年度核验申请材料开展审查,形成审查意见。通过现场核查,装卸设备、管道、消防设施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三)做出核验决定。符合资质认定及年度核验工作的,市港航管理局作出通过资质认定及年度核验决定,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签字,盖《港口危险货物符合证书年度核验专用章》。未通过资质认定及年度核验的,不予申请人从事危险品装卸作业。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港航管理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及年度核验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及年度核验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港航管理局对县港航管理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港航管理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0、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77项,项目名称: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一、监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划定工作符合要求。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决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监管单位对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通过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有关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地方海事局对县处海事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地方海事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市级权限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评估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78项,项目名称: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一、管理任务

依法开展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认证与评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水上交通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

二、事前管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海通航[2011]2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省地方海事局制定《通航安全影响认证与评估工作流程》,进一步细化工作程序、标准与要求。

(二)优化影响论证程序。省局依法将一般性项目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将与航道条例影响评价融合,由航道管理部门统一实施“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港口岸线审批论证融合,由港口一并组织。海事管理机构参与上述论证,一般性的建设项目不进行重复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三)职责分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海通航[2011]262号)第七条第论证与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具体负责由交通运输部规划、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规划、批准或核准的水上水下活动项目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负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开展审查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事中管理

(一)受理阶段:

1、省地方海事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已在省局备案的通航安全评估企业名录,由建设或主办单位自主选择和委托评估企业。

2、海事机构接受论证及评估申请时,应一次性告之应补正资料目录;依法受理或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查阶段:

1、省局直接或指派相关市级地方海事机构,依法对评估企业编制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评估报告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供评估企业参考修改。

2、评审阶段:省局从省级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议,对论证评估报告进行独立、公正地评审.

(三)批复阶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对修改完善后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作出评审报告批复意见。

四、事后监管

督促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建设、主办单位认真落实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评估报告、批复意见。

五、责任追究

(一)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评估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评估申请予以办理的;

2、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评估材料的;

3、参加与论证与评估工作有关的商业活动;

4、干扰或要求业主、建设单位或主办单位选择论证与评估单位;

5、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6、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7、在论证评估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在论证评估中不作为,引发通航安全事故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省地方海事局加强对本级影响论证评估管理工作的监督,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42、非航道部门因施工作业需要移动或拆迁航标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我市管辖范围内通航河流的非航道部门因施工作业需要移动或拆迁航标审批工作,根据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79项,项目名称:非航道部门因施工作业需要移动或拆迁航标批准。

一、监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非航道部门因施工作业需要移动或拆迁航标批准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航标移动或拆迁工作符合法定要求。

二、事中监管

申请人应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前,应提交申请材料,报送宣城市港航管理局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受理

宣城市港航管理局是非航道部门因施工作业需要移动或拆迁航标审批的审批机关,负责申请材料受理工作。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移动或拆迁航标方案、需采取的替补措施等相关文字图纸资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需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二)审批

市港航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踏勘现场、组织专家审查,出具审批意见,并制作相关文书,及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到信息公开。

(三)送达

市港航管理局及时将审核意见文书送达申请人。

(四)归档

市港航管理局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做好非航道部门因施工作业需要移动或拆迁航标审批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三、事后监管

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辖区航道内非航道部门因施工作业需要移动或拆迁航标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加强对移动或拆迁航标施工监管及巡查工作,督促申请人落实需采取的替补措施等审批意见,以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市港航管理局加强与申请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需要移动或拆迁航标审批监管机制。

五、责任追究

违反规定,其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相关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需要移动或拆迁航标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大力推进“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完善监管办法,健全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及其配套法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权力事项等情况,适时按照规定调整权责清单和运行监管细则。

(三)加强航道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加强航道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标准、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航道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加大航道船舶、设备等执法监管装备的投入。

(四)加强普法宣传。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航道相关法律法规,让全社会了解航道,支持航道发展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航道认知度,提升航道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七、主要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1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1995年187号)

(三)《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2号)

(四)《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五)《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14)

(六)《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

(七)《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 287-2005)

 

 

43、非航道管理机构在航道内设置专用标志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我市管辖范围内通航河流的非航道部门因施工作业需要移动或拆迁航标审批工作,根据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80项,项目名称:非航道管理机构在航道内设置专用标志审批。

一、事前明确

(一)明确专用标志范围。专用标志是为标示沿、跨航道的各种建筑物,或为标示特定水域所设置的标志,主要包括:

1、管线标:设在需要标示跨河管线(即管道、电缆、电线等)的两端或一端的岸上或设在跨河管线上的上、下游适当距离的两岸或一岸,禁止船舶在敷设水底管线的水域抛锚、拖锚航行或垂放重物,警告船舶驶至架空管线区域时注意采取必要的措施。

2、其他用于标示锚地、渔场、娱乐区、游泳场、水文测量、水下钻探、疏浚作业等特定水域的标志;或用于标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以及其他航道界限外的水工构筑物的标志。

(二)专用标志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5864-93)的要求。

    二、事中监管

专用标志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前应将专用标志设计方案,报送宣城市港航管理局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受理

市港航管理局是非航道管理机构在航道内设置专用标志审批的审批机关,负责申请材料受理工作。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专用标志配布设计方案等文字、图纸资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需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二)审批

市港航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踏勘现场、组织专家审查,出具审批意见,并制作相关文书,及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到信息公开。

(三)送达

市港航管理局及时将审批意见文书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省港航管理局。

(四)归档

市港航管理局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专用标志审批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三、事后监管

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辖区航道内专用标志审批后的监管工作。

(一)加强对专用标志设置过程中的监管及设置后的巡查工作,督促专用标志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落实审批意见,保证专用标志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市港航管理局加强与专用标志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专用标志审批监管机制。

五、责任追究

违反规定,其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相关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大力推进“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完善监管办法,健全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及其配套法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权力事项等情况,适时按照规定调整权责清单和运行监管细则。

 (三)加强航道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加强航道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标准、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航道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加大航道船舶、设备等执法监管装备的投入。

    (四)加强普法宣传。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航道相关法律法规,让全社会了解航道,支持航道发展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航道认知度,提升航道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七、主要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1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1995年187号)

(三)《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2号)

(四)《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五)《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14)

(六)《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

(七)《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 287-2005)

 

 

 

 

 

 

 

 

 

 

 

 

 

 

 

 

 

 

 

 

44、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船用产品检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我市内河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船用产品检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家船舶检验法规、规则、规定和 ,结合我市海事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81项,项目名称: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船用产品检验。

一、监管要求

市海事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采取专项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促进我市船舶检验管理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安徽省船舶检验局委托授权及协议要求,加强船检5.0发证管理流程控制,在受理、任务指派、检验、审核、发证、归档等环节监管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1、船检部门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船检部门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填写《船舶检验证书》、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审核意见,之后作出检验合格决定或不合格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告知理由),制作《船舶检验证书》、《检验报告》。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监管单位对船舶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方式,监督检查船检人员检验行为和工作质量是否符合船检技术规范、规则及船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

(二)完善监督机制

1、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船检工作的投诉。

2、采取召开座谈会、企业走访、聘请行风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船检工作。

3、坚持和完善后方人员配合船检监督工作。

四、责任追究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法制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维权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5、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航道管理,强化和规范市级权限范围内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审核工作,使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航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82项,项目名称: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审核。

一、监管任务

市港航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市级权限范围内与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审核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核与航道有关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审核与航道有关工程是否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置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二)实施权限范围内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具体监管工作:

1、检查工程是否履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手续;

2、检查建设单位是否通过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审核意见;

3、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4、工程建设活动是否危及航道安全,建设单位是否采取保障航道安全畅通的措施;

5、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彻底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6、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

(三)依法对下列违法行为的实施查处: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

2、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

3、建设单位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要求建设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

4、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5、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灯设施;

6、其他危害航道安全的行为。

二、事中监管

依法需要进行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核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报送市港航管理局审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受理

市港航管理局是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核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负责申请材料受理、审查工作。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需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二)审查

市交通运输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踏勘现场,组织专家评审;或征求有关单位书面意见。

需要专家评审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报告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报批稿及专家评审意见是出具审核意见的重要参考。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评价报告结论及相关意见,出具审查意见。

(三)决定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并制作相关文书,及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到信息公开。

(四)送达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规定程序将审核意见文书送达申请人。

(五)归档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市级权限范围内的与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核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以备工程事后监管和航道管理使用。

三、事后监管

审核意见作出后,市交通运输局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等资料及时抄送有关单位。

做好航道保护工作,按照划定航道范围维护航道标准,避免因与通航有关设施降低标准建设而致使航道通航标准降低或通航条件恶化事件的发生。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对市港航管理局是否履行与航道有关航道范围划定工作受理进行监督问责;市港航管理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市交通运输局及监管单位不依法履行与航道有关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相关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违反规定,其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相关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与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大力推进“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完善监管办法,健全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及其配套法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权力事项等情况,适时按照规定调整权责清单和运行监管细则。

(三)加强航道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加强航道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标准、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航道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加大航道船舶、设备等执法监管装备的投入,以保障与航道有关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普法宣传。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航道相关法律法规,让全社会了解航道,支持航道发展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航道认知度,提升航道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六、主要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17号);

(二)《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62号);

(三)《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

(四)《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JTS110-9-2012);

(五)《关于发布〈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的通知》(交基发〔1994〕906号)。

 

 

 

 

 

 

 

 

 

 

 

 

 

 

 

 

 

46、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航道管理,强化和规范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航道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航道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83项,项目名称: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

一、监管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市级权限范围内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

二、事中监管

依法需要进行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的,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具体流程如下:

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的具体流程正由交通运输部制定中,以上级规定为准。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监管单位对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后应该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

(二)加强事后处理。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有关情况的投诉、咨询,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7、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批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84项,项目名称: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批准。

一、监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批准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批准工作符合要求。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决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监管单位对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批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通过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有关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批准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地方海事局对县处海事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地方海事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8、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市级权限范围内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批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批准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85项,项目名称:市级权限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批准。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市级权限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批准工作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我水运健康发展。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决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监管单位对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批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通过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批准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地方海事局对县处海事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地方海事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9、五级及以下航道上建设项目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航道管理,强化和规范市级权限范围内的五级及以下航道上建设项目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根据《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航道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86项,项目名称:五级及以下航道上建设项目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监管任务

市港航管理局依据《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市级权限范围内五级及以下航道上建设项目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评估。邀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以评估论证会的形式开展评价审核

(四)做出决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且经过评价合格的,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监管单位对五级及以下航道上建设项目通航状况应该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

(二)加强事后处理。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有关情况的投诉、咨询,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50、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审核转报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审核转报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级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优化后的《宣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87项,项目名称: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审核转报。

一、事中监管

宣城市港航管理局负责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审核转报。

(一)申报资料审查及程序

1、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如有)复印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证明材料、船舶运力批准文件、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2、材料审查。宣城市港航管理局进行初审并形成审查意见。

(二)转报监管

宣城市港航管理局按规定程序转报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许可材料。

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审核转报审查意见,由宣城市港航管理局上报上级管理机构。

(三)结果反馈

及时处理上级管理机构的反馈信息,将许可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

二、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二)协同监管。港航管理部门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和海事、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危险品运输、旅客运输的有关工作。

(三)信用监管。建立完善水路运输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四)行政复议。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材料由市港航管理局按规定程序转报。申请人对转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责任追究

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审核转报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转报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违反规定转报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加强对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审核转报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高度重视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审核转报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3、依法公开销毁霉坏、变质、假冒商标的

烟草制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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