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1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