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相关当事人对宣城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在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救济途径:
1.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0563-3026203,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投诉。
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中路66号。
2.对有关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以直接向宣城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也可以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并提出。直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提出;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的,其申请时效应当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申请时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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