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3 14:52
来源: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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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广德、宿松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近年全省道路治理超载工作需要,我们对《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55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3月19日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规范治超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助市、省直管县开展治超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治超工作所需资金以市、省直管县安排为主,省级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综合考核、以奖代补、专款专用、绩效挂钩”的原则进行分配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根据各市、省直管县上年度治超工作及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考核。治超工作考核于每年1月份组织开展,对各市上年度治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分;鉴于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时间跨度较大,将采用对上年度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评分结果作为分配当年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六条 治超工作考核及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均实行百分制,治超工作考核得分权重60%,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得分权重40%,两项得分乘以权重后计算出各市、省直管县综合成绩得分。
第七条 根据各市和省直管县综合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各市分三档进行资金补助,原则上第一档次5名,根据治超专项资金预算确定相应补助金额;第二档次8名,补助金额为第一档次的50%;第三档次3名,补助金额为第二档次的50%。其中省直管县按照确定档次对应的补助标准的30%进行补助。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八条 每年省级部门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商一致后下达各市、省直管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
第九条 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治超工作部署、目标任务及安徽省治超站点规划,认真分析需求,合理安排支出,及时编制项目支出计划。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治超站点(固定治超站、稽查站、源头监管站、动态检测监控卡点)建设、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信息化平台建设及维修维护费用、执法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等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规范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的具体用途。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省直管县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专项资金被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绩效管理,发现未及时拨付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责令立即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市、省直管县将收回违规使用的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采取市、省直管县自评和省级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交通运输行业预算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皖交财〔2018〕12号),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自评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对市、省直管县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和绩效评价,并作为研究制定该项资金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执行,《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 5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