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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宣城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开庭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15 12:30 信息来源:安徽长安网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4月2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宣城首例“套路贷”案件在郎溪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为妥善审理好该案,郎溪法院首次适用“3+4”大陪审制,由3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组成7人大合议庭。

郎溪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11月,被告人江伟、李文俊、宗夏骏、张肖、李子祥、高杨、陈俊伟、汪坤、李枝新、王海、赵珊等人分别成立瑞鑫公司、山河公司,经营车辆抵押借款业务,以“保证金”、“服务费”、“GPS安装费”、“上门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急需资金的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单方单份借款协议,在被害人还款过程中,又以“超时还款”、“出市未报备”、“GPS信号不稳定”等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采取非法拘禁、偷开被害人车辆后藏匿等手段向被害人施压,迫使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交付“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共实施敲诈勒索10起(既遂381320元,未遂83366元),诈骗2起,共10334元,非法拘禁1起,聚众斗殴1起。

郎溪法院认为,江伟、李文俊等被告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有预谋、有计划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成员众多,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江伟、李文俊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宗夏骏、张肖、李子祥、高杨、陈俊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汪坤、李枝新、王海、张阳、赵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郎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江伟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文俊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九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处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五千元至十九万元不等罚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犯罪数额内继续予以退赔。

市县两级新闻宣传媒体参与报道并进行了庭审直播,截至一审判决时,网络播放点击率已超3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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